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浏览:2169次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现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班主任是学生班级集体的组织者和教育者,是学生思想上的引路人,学习上的导师,生活上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班主任工作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班级工作。
第二章  班主任的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四条 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班级均设班主任。一人同时担任班主任不得超过二个班级。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选派。班主任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如因工作需要离岗,应及时更换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班主任任职条件:
1、我校在岗教师、党政干部(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
3、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
5、具有一定从事学生教育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我校所有教师和党政干部都有担任班主任的义务,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必须有担任班主任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并经考核合格(专职公共教学人员除外,学生思政工作视为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三章  班主任的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学校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负责班级工作。
第九条 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做好新生入学教育与军训、时事教育、诚信教育、法制教育、毕业教育,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培养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深入教室、学生公寓做好班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党员班主任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培养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
第十条 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使学生热爱专业,刻苦学习,培养良好学风,树立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定期与不定期地到班级听课,了解在班级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 及时传达学校有关文件,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包括学籍管理、考试管理、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奖、违纪处分、贫困生资助等)。
第十二条 根据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使学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讲文明、讲礼貌、讲信用、守纪律。
第十三条 组建班委会,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组织班级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
第十四条 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奖、勤工助学、帮困助学及学生贷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班主任工作例会和学校召开的有关会议;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第四章  班主任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班主任工作由系党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各系要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详细记载班主任工作情况。每学年开学,向学工部(处)报班主任名单。
第十九条 各系要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听取班主任工作汇报,每学期对班主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学年对班主任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学工部(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系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对班主任的评议,听取学生对班主任工作的评价,并反馈给班主任。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每学年必须对自己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做一次书面总结,交所在系进行审核、评价、存档。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组织学生学习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情况;
2、对本班学生基本情况的了解与分析;
3、每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每学期学生出勤率和班级活动的参与情况;
5、学生宿舍整体情况;
6、学生参加校内外活动的情况;
7、每学期班集体和学生个人获奖情况(按比例分配的评优评奖除外);
8、本班学生违纪情况;
9、客观、公正、及时评价学生的情况;
10、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文明离校等情况;
11、学生对本班各项工作的满意度和对班主任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考核办法:
1、班主任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于学年结束前进行。采取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和系考核的办法综合进行。考核总分100分, 其中个人总结10分,学生评议30分,系考核60分。考核等级分优秀(15%)、良好(40%)、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个人总结:每位班主任在学年末都要写出工作总结,对本人所担任的班主任工作做出实事求是的总结和评价,交本系党总支。
3、学生评议:由所在系组织学生以无记名方式对本班班主任的工作进行评议。
4、系考核:系党总支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本系每一位班主任本学年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条 所在系根据班主任考核成绩及班主任所带班级情况,评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报送学工部(处)汇总并转人事处,列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聘任职务和评选先进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学校予以表扬和奖励;班主任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引起不良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系从本系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津贴=基本津贴+考核奖。基本津贴80元/月,考核优秀奖200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