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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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43次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10日 | ||||||||||||||||||||||||||||||||||||||||||||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19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进行确认的通知》精神及学校相关评选规定,为做好2019届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内容 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三、评选条件 评选优秀毕业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曾获校级各类荣誉(指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学生奖学金)2次及以上(其中:专科生、专升本学生获1次及以上)。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毕业总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 5.大学期间体质测试无不合格。 6.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省级优秀毕业生需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产生,大学期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奖项2次(项)以上。 其它评比要求依据各学院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 1.请各学院根据推荐名额,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序组织优秀毕业生推荐工作,并对拟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各学院对拟推荐人选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于3月9日之前将相关纸质材料(详见附件)上报学工部106办公室,相应电子稿发送至OA邮箱周康处。 党委学工部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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