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教师在育人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格局,根据《衢州学院教师课外育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衢院学〔2020〕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校决定推进开展2023年度教师课外育人工作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
教师课外育人工作由学院或所在单位组织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各学院、部门成立课外育人工作考核小组,学院党委书记、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具体推进落实学院教师课外育人工作。
二、考核对象
学院专任教师、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工作部、创业学院等单位专任教师,学院(含创业学院)教学秘书、实验员,直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
三、考核要求
学院专任教师每人每年在完成当年度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同时,应当完成至少20个“育人分”的课外育人工作量。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工作部、创业学院等单位专任教师,学院(含创业学院)教学秘书、实验员,直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在完成当年度学校规定的职责工作同时,应当完成至少10个“育人分”的课外育人工作量。
教师课外育人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基本要求,作为学校、学院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内容。如在年度内未能完成规定工作量,则不能参加当年度学校、学院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如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年均课外育人工作量未达到20个育人分或总量未达到100个育人分的(其中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工作部、创业学院等单位专任教师,学院(含创业学院)教学秘书、实验员,直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相应减半),职称不能晋升。
四、考核内容
《教师课外育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发生于2023年度育人工作。教师课外育人工作量以“育人分”计算,按不同的工作内容、不同的考核方式设定不同分值,每位教师每年的课外育人工作量为当年度各项育人工作量的总和。
五、其他相关要求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教师课外育人工作,根据《教师课外育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教师课外育人工作实施细则,并于12月12日前报学工部备案,同时,于12月20日前完成2022年度教师课外育人工作考核。
附件1:衢州学院关于印发《教师课外育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衢州学院学工部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