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国防》白皮书

浏览:3442次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6日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谋求合作共赢,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不可抗拒的当今时代潮流。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中国与世界从未像今天这样紧密相连。中国政府把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坚持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的国防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安全战略,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中国永远是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的坚定力量。
    中国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发展趋势、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需要。中国不会与任何国家进行军备竞赛,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军事威胁。新世纪新阶段,中国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安全形势
   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国际安全形势总体稳定的基本态势进一步发展,但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多,新挑战新威胁不断出现。
    世界和平与安全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世界格局处于向多极化过渡的重要时期,国际战略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局面有望改善。各主要力量既相互牵制和竞争,又相互协调、彼此借重和务实合作。一些发展中大国和区域集团实力增强,发展中国家整体力量上升。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国际分工体系深刻变动,全球和区域经济合作生机勃勃,国家间相互依存的利益关系逐步加深。传统安全领域的对话不断增多,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深入发展。各国更加重视通过国际协调合作和多边机制解决发展和安全问题。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维护和加强。世界大战和大国全面对抗在较长时期内可以避免。
    国际社会面临的安全威胁日趋综合化、多样化和复杂化,天下仍不太平。国际政治、经济、安全矛盾以及地缘、民族和宗教等矛盾错综复杂,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影响国际安全的重要因素,非传统安全威胁更加突出,局部战乱时起时伏,一些地区热点短期内难以消解。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从经济领域向政治、安全和社会领域扩展,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南北差距继续扩大,能源资源、金融、信息和运输通道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上升。国际恐怖势力依然猖獗,重大恐怖事件不断发生。自然灾害、严重疫病、环境恶化、国际犯罪等跨国性问题危害越来越大。
    世界新军事变革向纵深发展,以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军事竞争加剧,军事力量对比失衡的局面没有明显改变。一些发达国家加大军事投入,加快研发高新武器装备,抢占新的军事制高点。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更新武器装备,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形势严峻复杂,国际防扩散机制面临重大挑战。少数国家强化军事同盟、在国际事务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做法有新的发展,不利于国际安全形势的改善。
    亚太地区安全形势保持基本稳定。区域经济发展呈现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平等、多元、开放、互利的地区合作局面正在形成,多边安全对话与合作逐步深化。上海合作组织进入务实发展的新阶段,为开创建立新型国家关系模式作出了贡献。东盟稳步推进共同体建设,推进与域外国家自由贸易区谈判。以东盟与中日韩(10+3)为主渠道的东亚合作已成为内容日益丰富、机制不断完善的合作体系,在促进地区和平、稳定、繁荣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东亚峰会为东亚合作提供了新的平台。南亚区域合作取得重要进展,印巴关系相对缓和。
    亚太地区安全中的复杂因素继续增多。战略力量和大国关系开始新的调整,热点问题有新的变化。美国加快调整军事部署,增强在亚太地区的军事能力。美日强化军事同盟,推进军事一体化。日本谋求修改和平宪法和行使集体自卫权,军事外向化趋势明显。朝鲜试射导弹,进行核试验,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局势更趋复杂严峻。伊拉克、阿富汗局势仍然动荡,中东形势更加复杂。解决伊朗核问题进程曲折。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民族和宗教纠纷仍影响着国家间的互信与合作。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威胁依然严峻。一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内部矛盾趋于上升。
    中国的安全环境总体有利。中国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局面得到巩固,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提高。中国与主要大国的务实合作继续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不断推进,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全面交往深入发展,与各国互利共赢的格局逐步形成。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改善和发展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重大措施,推动两岸关系形势朝着和平稳定方向发展。
    但是,中国的安全仍面临不容忽视的挑战。国内和国际因素关联性增强,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维护国家安全的难度加大。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的斗争复杂严峻。台湾当局实行激进“台独”路线,加紧通过推动所谓“宪政改造”谋求“台湾法理独立”,对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台海及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美国多次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反对“台独”的立场,但是美国继续向台湾出售先进军事装备,并与台湾加强军事联系和往来。少数国家炒作“中国威胁论”,加强对中国的战略防范与牵制。周边复杂而敏感的历史和现实问题,仍对中国的安全环境产生影响。
    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妥善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安全形势。中国依据发展与安全相统一的安全战略思想,对内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外积极推动建设和谐世界,谋求国家综合安全和世界持久和平;统筹发展与安全、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发展利益,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构建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促进与其他国家的共同安全。
第二章 国防政策
    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的国防,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建立强大巩固的国防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
    依据国家总体规划,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实行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在2010年前打下坚实基础,2020年前后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的国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障国家发展利益。防备和抵抗侵略,确保国家领海、领空和边境不受侵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防范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人民解放军坚决履行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为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确保能够在各种复杂形势下有效应对危机、维护和平,遏制战争、打赢战争。
    ――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使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进程与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全面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科学统筹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与军事斗争准备、机械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诸军兵种作战力量建设、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主要战略方向建设与其他战略方向建设。深化体制编制和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注重解决体制机制上制约军队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力推进军事组织体制创新和军事管理创新,提高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效益。
    ――加强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军队质量建设。坚持以机械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主导,推进信息化机械化复合发展,实现军队火力、突击力、机动能力、防护能力和信息能力整体提高。实施科技强军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转变。提高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在一些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加紧构建适应信息化战争需要的联合作战指挥体制、训练体制和保障体制,加强诸军兵种的综合集成建设。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培养大批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胜任信息化条件下作战任务的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提高训练的科技含量,创新训练内容、方式和手段。
    ――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立足于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着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需要,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创新发展人民战争的战略思想,坚持军事斗争与政治、经济、外交、文化、法律等各领域的斗争密切配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策略,主动预防、化解危机,遏制冲突和战争的爆发。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结构合理、反应迅速、权威高效的现代国防动员体系。以联合作战为基本作战形式,发挥诸军兵种作战优长。陆军逐步推进由区域防卫型向全域机动型转变,提高空地一体、远程机动、快速突击和特种作战能力。海军逐步增大近海防御的战略纵深,提高海上综合作战能力和核反击能力。空军加快由国土防空型向攻防兼备型转变,提高空中打击、防空反导、预警侦察和战略投送能力。第二炮兵逐步完善核常兼备的力量体系,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战略威慑和常规打击能力。
    ――坚持自卫防御的核战略。中国的核战略贯彻国家的核政策和军事战略,根本目标是遏制他国对中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始终奉行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政策,无条件地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坚持自卫反击和有限发展的原则,着眼于建设一支满足国家安全需要的精干有效的核力量,确保核武器的安全性、可靠性,保持核力量的战略威慑作用。中国的核力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直接指挥。中国发展核力量是极为克制的,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与任何国家进行核军备竞赛。
    ――营造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的安全环境。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对外军事交往,发展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合作关系。参与国际安全合作,加强与主要大国和周边国家的战略协作和磋商,开展双边或多边联合军事演习,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和军事互信机制,共同防止冲突和战争。支持按照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现有效裁军和军备控制,反对核扩散,推进国际核裁军进程。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履行国际义务,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反恐合作和救灾行动,为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国防领导管理体制
     中国根据宪法、国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国防领导管理体制。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中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中央军委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和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委共同领导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并行使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国务院设有国防部以及其他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部门。
    中央军委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器装备体制和发展规划、计划,并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是中央军委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机关。总参谋部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事建设和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军事行动,设有作战、情报、通信、军训和兵种、军务、动员、电子对抗、陆军航空兵、外事等部门,主要职权是提出军事建设和军事斗争重大问题的建议,组织实施战略指挥,拟制军事工作规划和法规,组织领导战备工作、军事训练和动员工作等。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设有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纪律检查、群众工作等部门,主要职责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军队的贯彻执行,制定政治工作方针政策,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军政治工作等。总后勤部主管全军后勤工作,设有财务、军需物资油料、卫生、军事交通运输、基建营房、审计等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制后勤建设规划和法规,部署后勤力量、组织后勤动员、实施后勤支援,负责军费的申请、分配和预决算,以及物资采购保障等。总装备部主管全军装备工作,设有综合计划、军兵种装备、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通用装备保障、电子信息基础等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制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组织装备科研、试验、采购、战勤和维修保障工作,掌管全军装备建设经费等。
    陆军未设独立的领导机关,由四总部行使领导机关职能,各军区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陆军机动作战部队共有18个集团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领导各自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参与联合作战指挥,领导机关均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海军组织指挥本部队独立的或以海军为主的海上作战行动,下辖北海、东海、南海3个舰队。舰队下辖舰艇支队和航空兵师等。空军组织指挥本部队独立的空中作战、首都防空作战和以空军为主的空中作战行动,下辖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7个军区空军。军区空军下辖航空兵师、地空导弹师(旅、团)、高炮旅(团)、雷达旅(团)以及其他保障部队,在重要方向和重点目标区设有军级或师级指挥所。第二炮兵组织指挥本部队实施战略导弹的核反击和常规导弹的作战行动,下辖导弹基地、训练基地和相关保障部队等。
    军区(战区)是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和战略战役方向、作战任务等设置的军事组织,是中央军委派出的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领导所属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和装备工作,设有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装备部。主要负责制定战区部队战备、作战及后备力量建设的规划计划,组织指挥战区内诸军兵种联合作战、实施联勤保障等。人民解放军现设有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7个军区,下辖陆军集团军、兵种部队、后勤保障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是人民解放军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一级组织,隶属于军区,同时是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区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关。领导所属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和装备工作,负责全区后备力量建设、平时兵员征集和战时兵员动员等。
    军分区(警备区)是人民解放军在地区(地区级市、自治州、盟)设立的一级组织,隶属于省军区,同时是地区(地区级市、自治州、盟)党委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省军区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关。主要负责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和装备管理,组织实施战时动员,进行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等。边防军分区还负责边防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和装备工作,以及边防勤务、会谈会晤和边境的管理、维护、控制等。
    人民武装部是人民解放军在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的一级组织,隶属于军分区,同时是县(旗、县级市、市辖区)党委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分区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一般设军事科、政工科、后勤科等部门。主要负责后备力量建设和战备工作、兵役和动员工作,指挥民兵作战等。国家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基层人民武装部,属非现役机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
    此外,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第四章 人民解放军
  人民解放军着眼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全面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
    完成裁军20万
    中国于1985年、1997年和2003年,分别宣布裁减军队员额100万、50万和20万。2005年底,中国完成裁军20万任务,军队规模现保持230万人。人民解放军朝着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机构精干、指挥灵便、战斗力强的目标迈出了新的步伐。
    压缩军队规模。陆军部队是精简重点,共减少编制员额13万余人。军区机关和直属单位、省军区系统,裁减6万余人。通过调整,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占全军总员额的比例提高了3.8%,陆军部队的比例下降了1.5%。
    精简机关、直属单位和院校。团以上机关部门共减少3000余个,团以上机关直属单位减少400余个。农副业生产机构、文体单位、驻铁路车站军代表处、物资机构等有较大压缩。全军共减少院校15所、训练机构31个。
    优化军兵种内部编成。陆军撤销部分集团军及师、团,增加实行军-旅-营体制集团军的数量,组建了一批高新技术装备部队。海军、空军撤销部分舰艇大队和航空兵师、团、场站,组建了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水面舰艇、航空兵、地空导弹部队。预备役部队减少部分步兵师,增加了兵种师(旅)的数量。
    改革领导指挥体制。通过调整总部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联合作战指挥功能,完善了总部领导指挥体制。海军撤销航空兵部机关,基地改为保障基地。空军撤销军(基地)机关,组建区域性指挥所。调整后,海军、空军作战部队分别由舰队、军区空军直接领导。
    深化联勤保障体制改革。扩大以军区为基础的联勤保障范围,减少重复设置的保障机构。除总部和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保留专用仓库和总医院外,其他后方仓库和医院、疗养院均划归联勤系统统一整合。全军共减少8个联勤分部(办事处)、94座后方仓库、47所医院和疗养院。
    改善官兵比例。全军共精简干部17万人。减少军职以上领导干部岗位150余个,近7万干部岗位改由士官担任,2万余个文职干部岗位改为非现役的文职人员岗位。
    军兵种建设
    陆军加速现役主战装备更新换代和信息化改造,建设精干合成、灵敏多能的新型陆战力量。优先发展陆军航空兵、轻型机械化部队和信息对抗部队。装甲兵在陆军合成作战部队中的比例进一步提高。炮兵、防空兵陆续列装新型火炮、野战防空导弹、侦察预警雷达、火控系统、情报指挥系统等装备,地空导弹与高射炮比例得到优化。工程兵与主战兵种配套发展,伴随保障和精确保障能力不断提高。防化兵初步建立与联合作战相适应的核化生防护体系,快速遂行核化生防护、核化生应急救援和反核化生恐怖能力明显增强。通信兵加强通用信息传输平台、处理平台和指挥控制系统、频谱管理系统建设,提高通信和信息保障能力。
    陆军航空兵始建于1986年,实行总部、战区、一线作战集群三级管理体制,主要装备有武装直升机、运输直升机和勤务直升机,担负空中火力突击、机降作战、地面兵力和物资的空中输送及战场勤务保障等任务。陆军航空兵重点加强快速投送、精确打击、远程突击和保障能力建设。
    海军着眼于建设一支多兵种合成的、具有核常双重作战手段的现代化海上作战力量,把信息化作为海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战略重点,突出发展海上信息系统,加强新一代武器装备建设。完善海战场建设,重点搞好新型装备的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和作战支援保障建设。加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作战需要的海上机动兵力建设,增强近海海域的整体作战能力、联合作战能力和海上综合保障能力。改革创新训练内容和组训方式,深化海上一体化联合作战训练。加强海军作战理论研究,探索现代条件下海上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
    空军着眼于建设一支攻防兼备的信息化空中作战力量,减少作战飞机总量,重点发展新型战斗机、防空反导武器,加强指挥控制系统建设。突出训练的针对性和对抗性,加大不同兵种、机种合同战术训练,积极稳妥地组织新机改装和新武器装备使用训练。空军飞行员训练实行飞行院校、训练基地、作战部队三级体制,分为基础教育、初级飞行、高级飞行、作战飞机改装飞行、战术飞行五个阶段。航空兵部队主要进行空战、对地攻击和联合作战等训练,飞行员保持与担负任务要求相适应的训练飞行时间。
    第二炮兵着眼于建设一支精干有效、核常兼备的战略力量,加快提升武器装备系统信息化水平,建设灵敏高效的作战指挥控制系统,提高陆基战略核反击能力和常规导弹精确打击能力。完善战场体系和后勤、装备配套建设,增强综合保障效益。深化训练改革,加强集成训练,运用科技成果提高训练质量。强化导弹核武器安全管控机制,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完善核事故处置应急手段。第二炮兵装备有多种型号的地地战略导弹和战役战术导弹。
    军事训练
    人民解放军坚持把军事训练作为和平时期提高战斗力的基本途径和重要的治军方式、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2006年6月,总参谋部召开全军军事训练会议,对新世纪新阶段军事训练创新发展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全军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不断深化科技练兵,持续推进军事训练改革,把军事训练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按照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要求,全面严格训练部队。抓好技术战术基础训练、合同战术训练和战略战役训练,坚持逐级训练、逐级合成、逐级形成战斗力。扎实开展实兵实装实弹训练和对抗性训练,在近似实战环境下训练部队。坚持科技兴训,运用现代化训练方法和手段,发展基地化、模拟化、网络化训练,不断增大军事训练科技含量,着力提高军事训练的质量和效果。
    着眼提高诸军兵种一体化联合作战能力,大力加强联合训练。突出联合战役指挥员和指挥机关训练,强化诸军兵种部队联合实兵演练,注重各种支援力量综合保障训练,切实增强战略战役指挥员及领率机关组织指挥能力和诸军兵种联合作战能力。瞄准未来信息化战场,把握未来一体化联合作战发展趋势,开展一体化训练创新实践,积极探索作战单元内部集成、作战要素系统集成、作战体系综合集成训练的路子。
    坚持按纲施训,强化军事训练全过程全要素的科学管理。探索和建立信息化条件下的训练组织管理模式,强化依法管理,推行目标管理,加强精确管理,保持正规的训练秩序。优化训练程序,严格质量评估,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作战要求的训练标准体系,以首长机关和单位整体训练为重点,采取实兵检验性演习的形式,运用部队演习评估系统等手段,全面检验和评估部队的训练水平和实战能力。
    政治工作
    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局,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在长期革命战争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人民解放军形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建立起一整套军队内部民主制度。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是健全和发展军队民主生活、保障军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部队管理的一项民主制度。军人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本单位首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本单位对条令条例和上级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反映军人的意见和要求,监督部队的经济生活。旅、团级单位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领导和政治机关指导下每年召开一次军人代表会议,会议代表从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中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军人委员会是连队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在党支部或基层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和军政首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解放军通过推进政治工作的创新发展,促进官兵素质的全面提高。全军开展军队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强化使命意识,坚定革命理想,培养战斗作风,分清荣辱界限,激发练兵热情。组织心理训练和心理战研究,建立以政工系统和医疗系统相结合的心理教育、疏导和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军委、总部制定一系列加强基层建设的政策制度,团以上领导机关普遍建立抓基层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队认真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基层单位和优秀士兵。
    后勤保障
    人民解放军着眼提高后勤保障效益,加强管理,推进改革,全面建设现代后勤。
    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加强后勤法规和标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集供应、消耗、管理于一体的标准化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2001―2005年,以下简称“十五”),对全军后勤标准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新增和修订标准制度200多件,制定后勤法规240多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时期(2006―2010年,以下简称“十一五”),重点抓好后勤供应标准化建设,建立供应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后勤业务管理,全面规范军事经济秩序。严格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改善官兵物质生活条件。全军基本实行分餐制,部分建制营集中办伙。从2005年1月1日起,大幅提高士兵伙食费标准,官兵饮食保障正由温饱型向营养型转变。从2006年7月1日起,较大幅度提高了军人工资。全军士兵和空军官兵换发新式常服,军兵种部队换发部分新型特种工作服,部分驻西藏、新疆部队配发新型高原防寒服。
    稳步推进后勤改革。坚持联勤机关三军合编、保障实体统管共用、供应保障统一组织的原则,在济南战区进行大联勤改革试点,向三军一体化后勤保障体制的目标迈出重要一步。全面推开资金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建立以财务单一账户为基础、以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资金结算保障模式。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军人医疗得到重点保障,70%以上的军队职工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住房制度改革取得进展,初步形成军队保障与社会保障、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实物供应与货币分配相结合的军队人员住房保障体系。
    2004年10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军以下部队物资采购改革的通知》。军队现已基本建立总部、大单位、部队后勤三级物资采购管理体制和集中采购模式。“十五”时期,全军集中采购物资总金额达450亿元人民币,节约资金31.5亿元人民币,平均节支率为7%。
    武器装备
    人民解放军坚持以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为依托,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加快推进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
    科学筹划武器装备长远发展。依据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军队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正确处理装备建设需要和经费可能的关系,按照三军一体、联合作战和体系建设、综合集成的要求,研究论证武器装备发展战略,编制武器装备建设规划纲要和武器装备建设“十一五”规划,科学确定武器装备未来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
    增强武器装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国防关键技术研究,做好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健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创新机制,为高新技术武器装备自主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完善和优化武器装备体系。优先安排技术性能先进可靠、作战效能显著的新型装备建设。加强综合电子信息系统建设,抓好各类武器系统和支援保障系统的综合集成,促进信息共享和融合。加大冗余装备退役报废力度,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地实施装备改型和现役装备信息化改造,挖掘现有装备潜力。加强装备配套建设,实现部队装备体系配套、武器系统配套和装备保障配套。
    提高装备综合保障能力。严格装备管理,开展装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考评活动,保持和提高现有装备的完好率、在航率。建立完善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机制,开发和推广应用高新维修技术成果,增强装备维护保养、应急抢救抢修和远程技术支援能力。加强装备保障力量建设,强化装备保障训练,搞好接装培训,培养高素质装备人才,推进部队装备成建制成系统形成作战能力和保障能力。
    积极推进装备采购制度改革。2005年12月,中央军委批准下发了《关于深化装备采购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近两年来,总装备部加强了装备采购方式的审定,逐步扩大了竞争性采购范围,竞争性采购经费比例由10%提升到20%。强化同类型装备全军集中采购管理,制定法规、标准,大幅度增加集中采购的数量和品种,节约的经费占计划经费的8%,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军事法制
    “十五”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按照规定的职权制定和修订军事法律法规99件,各总部、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制定和修订军事规章近900件。2006年,中央军委开始实施“十一五”立法规划,将用五年时间基本形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内部协调、科学严谨的军事法规体系。
    结合军事审判机关履行军队内部民事审判职能,军事检察机关开始试行军内民事检察制度,依法对军内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国家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军事检察机关开始试行军人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按照国家诉讼法律制度要求,建立新的军人陪审员制度,规范了军人陪审员遴选条件和履行职责方式。为保持和国家司法制度统一,实行军事法官、军事检察官三等十一级的专业等级制度,使军事司法队伍更加专业化。
    近年来,在陆军集团军、师、旅三级部队编设军队律师基础上,第二炮兵旅级以上部队也开始编设军队律师。在总装备部和海军设置国防专利、海事等专业性法律顾问处。军队律师在支持军队首长和机关依法决策、担任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民事案件维护军队单位和军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院校教育
    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实行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的总部和军区(军兵种)两级管理体制。四总部负责全军院校的宏观指导,总参谋部组织全军院校教育工作。军队院校建设的发展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以岗位任职教育院校为主体、岗位任职教育和生长军官学历教育相对分离、军事特色鲜明的新型院校体系,加快军队院校教育由生长军官学历教育为主向岗位任职教育为主转型。军队院校现有67所,分为两大类型:军官学历教育院校,承担预提军官本科学历教育和军官研究生教育任务;岗位任职教育院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任职教育院校和士官学校,主要承担现职军官和士官任职培训及轮训任务,部分院校还承担军事学研究生教育任务。同时,逐步提高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比例,全国已有112所高等院校承担了国防生培养任务。
    坚持突出重点、协调发展,提高军队院校整体办学水平。全面启动“十一五”军队院校重点建设工程,继续重点建设一批对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意义重大的院校和学科专业领域点。展开新一轮教学改革,完善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目标模型,制定新的军事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加强军事训练信息网建设,推进虚拟实验室、数字图书馆和数字校园建设。开展远程教学、网络教学和网络训练。继续推进军队研究生教育由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由注重数量规模增长向注重提高教育质量效益转变,由相对封闭培养模式向开放多元培养模式转变。目前,全军共有博士学位授权单位41个、硕士学位授权单位60个。
    干部政策制度
    2005年,人民解放军开始对干部考评选拔任用制度进行改革。研究建立指挥军官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考核与考试相结合选拔作战部队副团职领导干部,完善后备干部制度,建立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的长效机制。2006年3月,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联合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设立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
    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决定在军队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将部队部分保障岗位改由非现役人员担任,把有限的现役干部员额用于指挥作战岗位。条例对文职人员的性质地位、聘用工作的主要环节以及军地相关政策的衔接等作了具体规定。2006年,组织实施了首批文职人员聘用工作。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国务院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2005年,国家和军队开始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调整改革。
    拥政爱民
    人民解放军高度重视以拥护政府、热爱人民为主要内容的群众工作。四总部和各军区、军兵种政治机关设有群众工作部门,军、师(旅)、团级政治机关编有群众工作军官,负责军队与政府的联系和协调。各部队广泛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
    两年来,陆军、海军、空军工程部队参加交通、水电、通信、能源基础设施重点工程430多项。全军各部队支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农村扶贫联系点19000多个,援建节水灌溉、人畜饮水、道路、水电等小型公共工程48000多个,近80万人直接受益;帮助新建扩建中小学211所,使14.2万失学儿童重返校园。驻西部地区部队参加防护林带和小流域治理等生态工程建设,植树2.1亿株,种草1300多万平方米。军队医疗卫生系统与西部地区400多所县、乡医院建立帮扶协作关系,培训业务骨干,义务巡诊治病,赠送医疗设备和药品。全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各种抢险救灾行动2800余次,出动官兵34万余人次,动用车辆机械4万余台次,出动飞机(含直升机)2000余架次,转移疏散群众340余万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人民币。2006年底,各部队向灾区、贫困地区一次性捐款2.3亿元人民币,捐棉衣被93万多件(套)。
    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对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主要任务、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协调关系、动用军队的权限和程序、军地联合指挥、平时救灾准备和经费物资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武警部队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根本职能,努力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可靠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
    体制编制
    武警部队是中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国务院主要负责武警部队日常任务赋予、规模和编制定额、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对武警部队的领导。武警部队的经费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单列。中央军委主要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通过四总部组织实施对武警部队的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总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和指挥,总队及其以下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武警部队总员额现为66万人。
    武警部队主要由内卫部队和警种部队组成;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列入武警序列。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负责领导管理武警内卫和警种部队,指导列入武警部队序列的其他部队。武警部队设司令员、第一政治委员(公安部长兼)、政治委员各一名,设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若干名。武警内卫部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和武装警察师组成。在中国各级行政区划内,省级设武警总队,地区级设武警支队,县级设武警中队。武装警察师下辖团、营、连,分布在若干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武警警种部队由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组成,分别设有指挥部,为该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武警总部下辖直属学院,总队和警种部队指挥部下辖初级指挥院校。
    基本任务
    武警部队平时主要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战时配合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
    武警部队每天有26万余人轮流执勤。近年来,武警部队将人员防范、设施防范、技术防范紧密结合起来,有效提高执勤质量和安全系数。平均每年制止侵害警卫目标、制止在押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逃跑事件上百起,组织重大临时勤务数千起,配合有关部门保证了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安全。武警部队正确把握和贯彻处置突发事件的方针和原则,讲究处置策略和方法,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国家法律的尊严。反恐怖部(分)队贯彻国家反恐怖方针和原则,加强战备训练,参与并成功处置各类爆炸和劫持人质事件。各部队还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黄金部队在十多个省区完成38个地质勘查项目,为国家探明一批具有重要价值的黄金矿产资源。森林部队两年来扑灭森林、草原火灾552起,为保护国家自然资源作出了贡献。水电部队参与承建青藏铁路、西气东输、南水北调、大型水电站等21个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交通部队负责新藏、川藏公路管护,承建的国家高等级公路、特长隧道和桥梁建设等项目,合格率达100%。两年来,武警部队共出动官兵22.4万余人次,参加各类抢险救灾2320余次,抢救和转移受灾群众25万余人。
    部队建设
    武警部队坚持科技强警、人才兴警、从严治警,不断增强遂行各项任务的能力。依托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建立起武警总部至基层中队的三级综合信息网络系统,推进了指挥控制实时化、勤务管理可视化、教育训练网络化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研发和购置部队遂行任务急需的武器装备,初步实现装备系统配套。建立和完善符合武警特点的干部和士官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突出开展针对性训练,提高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能力。参加国家“长城-2003”和“长城2号”反恐演习、上海合作组织“联合-2003”演习,组织“卫士04”和“卫士06”处置大规模突发事件演习。坚持依法从严治警,强调领导依法决策、机关依法管理、官兵依法办事,正规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建立健全以自我保障为主、依托社会保障和军队支援保障为辅的后勤保障体系,提高综合保障效能。着眼应对紧急、突然、复杂情况,初步建立起总部-总队(师)-支队(团)三级应急保障体系。推行后勤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统一规范各类设施设置、工作程序、运行机制和管理要求。推进住房、大宗物资和工程采购、医疗保障改革,基本实现饮食服务、营房管理、被装筹措等后勤保障社会化。
    近年来,武警部队与30多个国家的武装警察、宪兵、内卫部队、治安部队等同类部队开展友好交往,互通业务建设情况,进行反恐训练合作。先后抽调医务人员参加中国国际救援队,执行伊朗地震救援、印度洋海啸救援、巴基斯坦地震救援和印度尼西亚地震救援等任务。
第六章 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  
    中国着眼现代战争特点和国家安全需要,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提高平战转换、快速动员、持续保障和综合防护能力。
    武装力量动员
    中国的武装力量动员包括兵员动员、武器装备动员和后勤物资动员等。人民解放军动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作战预案拟制战时部队动员计划及保障计划,做好现役部队预编满员和预备役部队建设的落实工作,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战时体制编制扩编和组建部队等。武警部队动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战时可能担负的任务拟制动员计划及保障计划,做好平时预编满员和调整、扩编或重组部队的落实工作,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根据赋予的任务调整建制或组、扩建部队等。民兵动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战时兵员动员的需要和参战支前预案,收拢集结人员、调整充实组织、发放武器装备、开展临战训练和落实相关保障。
    总参谋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组织开展武装力量动员工作。各军兵种负责本军兵种武装力量动员。军区、省军区系统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后备力量动员。
    中国通过保持精干的常备军、完善预备役制度、组建预备役部队、划分兵员补充区、储存武器装备和军需物资以及组织军民联合动员演练等措施,有效保证了武装力量动员的顺利实施,使武装力量在常备力量精简的情况下仍具有遏制和消除各类安全危机的能力。近年来,中国加快民兵、预备役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加大地方相关高技术人员和诸军(兵)种后备兵员的储备,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整体质量水平有新的提高。
    国民经济动员
    国民经济动员的基本政策是: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依托国民经济实力发展国民经济动员,把国防经济建设寓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之中;发挥国民经济动员在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常备能力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统筹考虑军需民用、平战衔接,使平时的国防经济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加强高新科学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利用,注重高科技产品的动员和高技术储备,从整体上提高国民经济动员基础的科技水平;按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功能定位,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应战、应急结合的国民经济动员体制、机制、法制;坚持全民自卫原则,提高适应信息化条件下防卫作战需要的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国民经济动员的主要目标是,建成比较完善的应付战争兼顾应对突发事件双重功能的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形成与国民经济有机融合的国民经济动员基础,能够从经济上保障和应付局部战争及突发事件的需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动员能力不断提高。在信息通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码头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更加注重兼顾国防要求,加大平战结合力度。加强应战应急相结合的国民经济动员机制建设,建立了平战兼顾的国民经济动员预案体系。在机械、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化工等领域建立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优化了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建设的结构和布局。基本完成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初步建成国家和部分省市国民经济动员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作为国家应急力量的组成部分,建立了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机制,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积极为公共安全建设服务。
    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共同构成中国三位一体的国土防空体系。新时期的人民防空,战时担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建设成果任务,平时担负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任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国家颁布了人民防空法,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完善了相配套的人民防空法规及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近年来,人民防空战备水平、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和应付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明显提升。初步建立起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专用网,健全了城市防空预警报知网络,重点城市的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85%以上,多数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成人民防空指挥所。各大中城市组建了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处
  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
 五、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六、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七、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八、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
 九、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十、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一、增加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二、增加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增加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
 十五、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分别改为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二年,原则上退出现役;根据军队需要,部分义务兵可以继续服现役至满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