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育人


衢州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扶贫战略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发展性资助、困难补助。

第三条  资助工作遵循帮困助学和育人成才相结合,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党委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的大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全校大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分配资助经费等。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学院资助工作,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及各类资助对象的审定。

第三章  资助对象认定

第七条 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文件规定,进行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一)认定工作的组织

1.学校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部署、指导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2)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资助宣传材料;

3)汇总学院报送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名单;

4)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

5)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负责人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资助对象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本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2)指导成立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明确认定评议小组负责人;指导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及认定工作;

3)对本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确定本学院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并报送学工部;

4)建立健全本学院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

5)定期对学生资助对象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6)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资助类型。

3.按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形成初步认定等次。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年级(专业或班级)的认定工作;

2)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二)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

1.特殊群体:

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

2.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因家庭劳动力不足、无稳定收入来源,家庭收入不能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的学生;

3)其他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在校生活费用有所保障者;

4)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5)没有正当理由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学籍或处于休学期间者;

6)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4.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各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认定程序

根据认定工作开展的时间不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分“集中”认定和“个别”认定两种方式,“集中”认定工作一般每年9份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个别”认定是对家庭突发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的学生采取的即时认定方式。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1.提前告知。学校每年6向学生发放《衢州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送。提前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并宣传相关资助政

2.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衢州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衢州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3.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衢州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通过谈话和其他途径掌握的情况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评议。

4.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资助对象名单及认定类型,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仍有异议,可以信件等书面形式向学工部提请复议。学工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工部核准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学工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提交的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学工部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汇总。

6.建档备案。学工部建立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将名单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其他

学校和学院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校对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如发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启动“个别”认定工作,并报学工部备案,其中“个别”认定工作的相关程序等要求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等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工部备案。

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由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担任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四章  资助政策体系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一)适用对象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自强自立,热爱劳动,清洁整齐;

4)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获得校设奖学金或单项积极分子;

6)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受纪律处分期限未解除者;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3.申请国家助学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条件;

4)如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评审流程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遵照《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学校每年9月份评审一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名额,学校将指标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学生申报、初评,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送学工部审核。

学工部审核各学院推荐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评审材料,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择优原则。

(四)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具体金额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九条  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浙江省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按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学生参照普通本专科生一档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同一学年内只能选择一种办理模式。

(一)申请金额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二)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时要求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三)办理程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学生向学院提出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经资格审查同意后,按照要求准备所需材料,提交学校核查真实性与完整性、签署意见。根据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安排,携带所有材料到指定现场办理。由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学生在暑假期间,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由银行按约定划入学校指定账户;学校扣除学生所欠学费、住宿费后,若有剩余再返还给学生。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五)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贷款学生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全额利息。

(六)还款期限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从合同约定时间开始偿还本金,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的,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校一律不允办理离校手续。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前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到银行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学生也可以选择提前还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七)中止贷款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发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提供虚假的本人信息和家庭经济信息的。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情况的。

4.将助学贷款挪作他用者。

贷款学生若出现上述情况,学院要及时告知学工部,再由学工部向经办银行反馈。

(八)违约后果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其他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于死亡、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高校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学校核实通过后,可启动救助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事项将根据政策变动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一)岗位设置

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学工部协调校内各用工部门(单位)的用人需求,合理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于每年9月份由用工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学工部进行审批;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一般由用工部门(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校外用人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需填写《衢州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出示单位证明材料,经学工部审批后方可招聘。未经审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工部不予承认。

(二)岗位聘用

1.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无不诚信记录;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应聘学生需填写《衢州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学工部审批通过后,查询学工部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进入校内外岗位报名,然后由用工部门(单位)审查并组织面试公开选聘,确定拟录用名单后上报学工部审定。

3.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一般一人一岗

4.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倡导公开竞聘,坚持择优录用、资助对象优先录用原则。

5.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工部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三)岗位管理

1.申请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录用后,需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

2.用工部门(单位)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事项:对聘用学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特殊岗位实施持证上岗;做好工作记录,核定学生工作量,备存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

3.实行勤工助学学生考核不合格淘汰制。用工部门(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解聘,并提前一周向学工部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

4.学生如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用工部门(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此后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5.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用工部门(单位)如实填写《衢州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经各自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送至学工部备案。

6.每学期末或聘用期满时,用工部门(单位)对学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填写《衢州学院勤工助学考核鉴定表》,并于学期结束前报送学工部,作为下一轮勤工助学聘用的依据。

(四)劳动时间及报酬

1.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假期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

2.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部每月根据校内用工部门(单位)的用工报表,结合《衢州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反馈情况,按学生的劳动量和实际表现付酬。

3.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每小时18元人民币计酬(如实际在岗时间少于40个工时,需按每小时18元计酬)。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18元人民币。酬金将根据上级政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4.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工部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5.校外勤工助学工作报酬由用工单位或个人按协议支付。

(五)其他

1.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工部和用工部门(单位)领导下进行,并作为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2.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工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

为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作以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1.经学校认定的全日制本专科资助对象学生;

2.品行端正,学习勤奋,生活简朴;

3.遵守校纪校规,如有违纪,按期解除处分后仍可申请;

4.一年级学生申请者,自进校以来,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

5.其他年级学生申请者,其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要求在班级前50%

6.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毕业班学生不参加。

(二)减免额度

学费减免分为三档,第一档减免额度为一学年全额学费,第二档减免额度为2000/学年,第三档学费减免额度为1000/学年,其中一档学费减免人数占学费减免总人数的20%,二档为30%,三档为50%

(三)减免程序

1.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评审一次,具体名额酌情而定,但减免学生数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2%

2.符合学费减免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衢州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3.学院在充分征求班主任、辅导员意见后,提出初审名单,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小作小组审定;

4.学费减免名单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衢州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及《衢州学院学费减免名单汇总表》一并报送至学工部备案。

(四)减免方式及管理

1.学费减免金额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学费减免。

2.学院应加强对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教育和监督,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作出取消减免资格和补交全部减免学费的处理: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五)其他

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可申请一档学费减免(不重复享受),不占用学费减免各学院分配名额。

第十三条  发展性资助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资助体系,切实做好资助对象的帮扶工作,提升资助对象的综合素质,实现学生资助工作由保障性资助向发展性资助过渡,作以下规定。

(一)资助对象

凡经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均可申请立项,申请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资助对象。

(二)资助内容

根据发展性资助理念,结合学院、专业特点和学生成长成才需求,开展以下项目类别的资助:

1.学习能力提升类项目,包括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考级考证费及研究生、专升本报考费。考级考证类项目(具体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凭缴费凭证和证书复印件申报,学校给予所缴报名费用资助;研究生、专升本报考费需凭相应缴费凭证和成绩证明申请相应资助,学校给予所缴报名费用资助。以上资助一般最高额度不超过500元。

2.研究生复试专项补助,需凭复试资格证明和复试成绩申报,参加省内高校复试每人资助不超过400元;参加省外一区高校复试每人资助不超过1000元;参加二区高校复试每人资助不超过1500元。

3.科研创新类项目,指学校设立的校级科研项目,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评审立项后,资助经费额度和项目管理要求均参照《衢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访学类项目,对于参与学校组织的国内访学、研学项目的资助对象,学校视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给予相应资助;对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衢州学院本科学生出国(境)交流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5.他素质和能力提升类项目。资助经费按项目大小、持续时间等情况分为300元、500元两档。

(三)资助经费

发展性资助经费从校内助学经费中支出。如果确属情况特殊,经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对于同类项目,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四)实施程序

学校每年评审一次,在个人填写《衢州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的基础上,经学院、学校相关工作程序,最终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困难补助

为使我校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作以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1.经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或临时有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学习勤奋,生活简朴。

(二)困难补助种类

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困难补助。

1.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针对学生遭遇临时突发性事件而影响正常学习、生活所给予的补助。

1)补助额度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500元;受助者在同一学年内受助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如果情况确实特别困难,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

2)补助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衢州学院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班主任、辅导员核实,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工部审核;经学工部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衢州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单》对补助金进行发放。

2.专项困难补助

1)补助种类及金额

专项困难补助包括新生生活保障补助、春节困难慰问补助和其他专项补助。

 ①新生生活保障补助

补助对象:大一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助金额:价值不超过500元的现金或实物。

 ②春节困难慰问补助

补助对象:资助对象或遭遇临时性突发事件的学生。

补助金额:价值不超过500元的现金或实物。

 ③其他专项补助

补助对象:经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

补助金额:酌情而定。

2)补助程序

根据学校通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实情况后,将《衢州学院专项困难补助申请汇总表》报送至学工部备案;学工部填写《衢州学院专项困难补助发放单》对补助金进行发放。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校经费和社会捐赠。

第十六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经费中按4%的比例(生均不低于400元)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金必须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足额发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现金的,要作为特殊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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